有人認為,債權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離婚訴訟,以加強對債權人的保護。
【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5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當事人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此條雖規定了夫妻雙方離婚后對原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制度,進一步加強了對債權人的保護,但是,對債權人的債權保護仍有一些疑問。
因此,有專家、學者提議,在審理涉及債務分擔的離婚案件時,應當通知債權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我個人認為,這個建議一定程度上有可行性,但涉及我國的訴訟制度問題,且并不能解決現實存在的問題,因此個人認為有待商榷。在司法實踐中,就我目前所了解的情況,還û有這ô操作的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