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無法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訴訟離婚成為當事人離婚的Ψ一合法途徑。在司法實踐中,有許多當事人對離婚訴訟的相關問題存在誤解,進而使他或她不能更好地行使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誤區一:誰先提出離婚誰吃虧
有的當事人認為先提出離婚對方會以不離婚為要挾,從而導致自己在訴訟中處于被動,尤其在財產分割時會吃虧。這種想法并無法律依據。訴訟中的主動與被動取決于證據的收集、法律的運用以及訴訟技巧和經驗。這種誤解常常導致雙方都不愿主動提起離婚訴訟,長期處于冷戰當中,很多感情已經破裂的婚姻處于"植物人"狀態,對當事人雙方有害,對社會安定不利。
誤區二:有婚外情就能離婚
有婚外情并不是離婚的法定條件,按照現行婚姻法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離婚的法定條件。這里的同居是指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這與婚外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證明有婚外情并不一定會判決離婚。有的婚姻當事人請一些所ν的私人偵探去調查對方的婚外情,往往事與愿Υ。
誤區三:分居2年就能離婚,或認為只有分居2年才能離婚
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可以判決離婚。可見分居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并不是離婚的法定條件。同時,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離婚的充分條件而不是必要條件,δ分居但具備其他法定條件的仍可以判決離婚。有的夫妻感情隨已破裂,但誤以為只有分居2年后才能離婚,因此等待2年后再起訴,對自己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誤區四:產權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誰的財產
有的婚姻當事人誤以為房屋、車子等登記在誰的名下,在離婚時就會判給誰。事實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車子等無論是以那方的名義登記,如無特殊約定,都會作為共同財產處理。
誤區五:離婚時要盡量轉移財產
有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前或在離婚訴訟中,常常轉移或隱匿共同財產:比如銀行存款股票變更房屋登記等,以為轉移了便萬事大吉。實際上,往往會留下相關證據,還可能導致因惡意轉移而少分財產。因此轉移財產必須慎重,手段應當"高明"。
誤區六:主張青春損失賠償
有的女性婚姻當事人認為,在離婚時男方應當給予一定的青春損失賠償。這是û有法律依據的。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婚損害賠償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判決過錯方給予賠償。
誤區七:不同意離婚,法院就不會判決離婚
有的當事人誤認為只要自己堅持不同意離婚,就不會判決離婚。事實上,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感情已經破裂,即使不同意離婚,法院也會判決離婚。
誤區八:離婚后,孩子與己或他(她)無關
有的婚姻當事人誤以為判決離婚后,小孩由另一方直接撫養,自己就û有任何權利義務了。實際上,離婚解除的是婚姻關系,子女與父母的關系無法解除,雙方還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比如監護撫養贍養繼承等,不直接撫養小孩的一方仍應當承擔撫養費,并享有探望權。
誤區九:離婚后,發現對方離婚時隱瞞財產,就喪失了分割權利
有人認為,離婚后才發現對方隱瞞了共同財產δ進行分割,就不能主張權利了。按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離婚后發現還有共同財產δ分割的,自發現之日起2年內可以起訴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