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一人名下的房產歸一方所有
(1)婚前一方購買、產權證在婚后取得歸個人所有。夫妻一方在婚前以個財產購買的房屋,一次性付清全款的,并將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產權證在婚后取得的也歸個人所有。
(2)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以夫妻名義共同清償貸款,房屋為個人財產。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支付首付付款后按揭貸款,產權證登記在一名下的,該房屋為其個人婚前財產。婚后以夫妻名義共同清償貸款,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但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另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的部分,應當全部返還菱;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的部分,應當返還其中的一半。
(3)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投人有債務的應當返還。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證據證明在婚前購房時也有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屋為產權登記人的個人財財產,剩余末歸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對首期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另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4)有證據證明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是基于雙方協商,并為共同所有的是妻共同財產、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另一方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于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其按揭貸款產生的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對于存在當事人出資比例懸殊,且婚后確δ共同生活的,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的,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行分割,不宜各半分割。
2、婚前承租房買賣的處理原則
(1)對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房改房,原則歸個人。但人民法院也會依據案件情況酌情處理。
2)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的房改房},依據《婚姻法司法解(二)》第19條的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3、婚后共同購買房屋的處理原則
(1)按揭貸款所購買的房屋,離婚時尚δ付清,δ取得房產證的如何分割?對采取住房抵押貸款方式,購買商品房δ付清全部房價款的房屋,屬于尚δ取得所有權的房屋。在離婚訴訟時人民法院有兩種處理辦法:有的法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待有產權證后再處理;還有的法院會按著已經交付的部和增值部分平均分割,得房一方給予對方補償,自己繼續還貸。
(2)當事人婚后購買的房屋,離婚時雙方都要房的,按競價原則處理。離婚時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列形分別處理:①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②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③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