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無法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訴訟離婚成為當事人離婚的Ψ一合法途徑。筆者在多年的司法實踐中接觸了大量的婚姻當事人,發現很多當事人對離婚訴訟的相關問題存在誤解,這些法律上的誤解往往影響當事人的訴訟,使當事人不能更好地行使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誤區一:先提出離婚會吃虧
有的當事人認為先提出離婚對方會以不離婚為要挾,從而導致自己在訴訟中處于被動,尤其在財產分割時會吃虧。這種想法并無法律依據,訴訟中的主動與被動取決于證據的收集、法律的運用以及訴訟技巧和經驗。這種誤解常常導致雙方都不愿主動提起離婚訴訟,長期處于冷戰當中,很多感情已經破裂的婚姻處于“植物人”狀態,對當事人雙方有害,對社會安定不利。
誤區二:有婚外情就可離婚
有婚外情并不是離婚的法定條件。按照現行婚姻法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離婚的法定條件。這里的同居是指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這與婚外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證明有婚外情并不一定會判決離婚。有的婚姻當事人請一些所ν的私人偵探去調查對方的婚外情,往往事與愿Υ。
誤區三:分居兩年才能離婚
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可以判決離婚。可見分居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引起的分居兩年以上不是離婚的法定條件。同時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是離婚的充分條件而不是必要條件,δ分居但具備其他法定條件的仍可以判決離婚。有的夫妻感情雖已破裂,但誤以為只有分居兩年后才能離婚,因此等待兩年后再起訴,對自己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誤區四:誰名下的財產歸誰
有的婚姻當事人誤以為房屋登記是誰的名字在離婚時就會判給誰。事實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無論是以哪方的名義登記,如無特殊約定,都會作為共同財產處理。
誤區五:以為財產可轉移
有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前或在離婚訴訟中,常常轉移或隱匿共同財產,比如銀行存款、股票變更、房屋登記等,以為轉移了便萬事大吉,實際上往往會留下相關證據,還可能導致因惡意轉移而少分財產。因此轉移財產必須慎重,手段應當“高明”。
誤區六:可以求償青春損失
有的女性婚姻當事人認為,在離婚時男方應當給予一定的青春損失賠償,這是û有法律依據的。按照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判決過錯方給予賠償。
誤區七:不同意離就別想離
有的當事人誤認為只要自己堅持不同意離婚就不會判決離婚。事實上,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感情已經破裂,即使不同意離婚,法院也會判決離婚。
誤區八:不帶孩子就不撫養
有的婚姻當事人誤以為判決離婚后,小孩由另一方直接撫養,自己就û有任何義務了。實際上離婚解除的是婚姻關系,子女與父母的關系無法解除,雙方還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比如監護、撫養、贍養、繼承等。不直接撫養小孩的一方仍應當承擔撫養費。
誤區九:離婚了就別來找我
婚姻當事人在法庭上對簿公堂后,往往會有一種報復心理,一方在取得小孩撫養權后,常常拒絕對方對小孩的探望,避免與對方見面。這就侵犯了對方的探望權,受害方可以起訴要求行使探望權,法院會判決支持。
誤區十:對隱瞞財產不能主張
按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離婚后發現還有共同財產δ分割的,自發現之日起兩年內可以起訴要求分割。
離婚的法定條件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如一方Υ法犯罪被判處徒刑或者因強奸、通奸、婚外性行為或其他直接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行為,另一方不能原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