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離婚是審理離婚案件中,法官經常遇到的問題。精神病人一般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我國婚姻法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提出訴訟,可以由本人親自出庭或請別人代理。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對此,民事訴訟法規定,離婚案件有訴
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卻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從法理上講,婚姻關系屬于人身權范疇,結婚、離婚均須當事人自愿作出意思表示,屬于應由本人而不是他人代理的民事法律行為。所以,提出離婚訴訟,必須是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且必須是他本人的意思表示,任何他人不得代替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離婚訴訟。
法律規定,法院在民事訴訟中有權指定代理人代理當事人參加訴訟,但這不得Υ反法律關于禁止代理的強行性規定。代理患精神病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告提出離婚訴訟與代理患精神病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參加離婚訴訟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法律問題。法院在訴訟中為患精神病的被告指定代理人,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其權益,尤其是財產權益,當事人之間是否離婚,由法院根據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和法律規定予以裁判,被指定的代理人是無權替被告作出離婚與否的意思表示。
為患精神病的原告指定代理人就不同了,原告本身û有行為能力,讓代理人替原告作出離婚的意思表示,等于強加給原告表示能力,從法理上講是對原告主權的侵犯。
綜上,正常人起訴精神病人離婚,法院可為精神病人指定代理人,并按照法律規定依法判決。若精神病人起訴要求和正常人離婚,法院不能為其指定代理人,因其不具備主體資格,在程序上,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無須進行實體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