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女)與劉某于2008年10月份經人介紹認識,2009年7月10日登記結婚,孫某認為雙方認識時間短,不知道劉某曾有過勞教的歷史,故不同意舉行婚禮,2009年7月底便分居生活,8月13日向法院起訴離婚。射陽法院近日對該案件作了一審判決。
原告孫某認為被告劉某隱瞞了曾受過勞教的歷史,是欺騙行為,故不同意舉行婚禮,領取結婚證的當月月底就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要求離婚。被告劉某認為雙方無法舉行婚禮是因為原告的父母知道被告曾經受到勞教而極力反對,其實原、被告之間的感情很好,不同意離婚。
該院對原、被告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及夫妻關系現狀等進行了綜合分析后,認為雖被告劉某曾被勞教過,但其對維持婚姻的態度比較積極,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尚δ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孫某要求與被告劉某離婚,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故作出了不準許原告孫某與被告劉某離婚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