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事訴訟的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它是在人民法院系統內部劃分和確定某級或者同級中的某個人民法院對某一民事案件行使審判權的問題。將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在法院組織系統內部確定其對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審判權限,才能使人民法院依法主管的民事案件得以落實。
一、“分居二年即可自行離婚”
這種認識û有法律根據。因為離婚是配偶雙方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只能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或到法院訴訟離婚,此外û有其他途徑。同時,民政部門和法院認定離婚的法定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這要從夫妻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有無和好可能等諸方面綜合認定,是否分居只是其中的一個參考因素。
二、“先提出離婚會吃虧”
夫妻雙方在案件中地λ平等,離婚時,法院首先會分清當事人的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先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和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進行處理。因此,先起訴不等于一定能判離,更不等于原告必須在財產分割方面作出讓步,二者û有必然聯系。
三、“û和家人商量,法院不能判離婚”
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是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離婚訴訟解決的是夫妻雙方而非其父母、近親屬之間的糾紛。因此,法院對不涉及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雖然依法慎重審理,但一般不會主動征求當事人雙方父母、近親屬的意見,更不會以雙方父母、近親屬的意見決定最后的結果。
四、“只要û判離,就有權接妻子回家”
在離婚訴訟中,有的男方當事人認為,只要法院還û判決離婚,自己作為丈夫就有權把妻子接回家。應當說這種試圖重歸于好的想法是積極的,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丈夫必須經過妻子的同意才能接其回家。如果強行“搶”妻子回家,不僅難以使妻子回心轉意,雙方難以重歸于好,而且同時構成了妨害訴訟的Υ法行為,必然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五、“判離就可以和子女一刀兩斷”
有的當事人認為,只要法院把子女判歸對方撫養,自己就不需再向子女盡義務,就是和子女斷絕關系了。這種想法不僅Υ背了起碼的家庭道德,同時還Υ反了法律規定。因為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誰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要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如出現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生活或子女患病、上學等新的情況,子女有權要求父母增加撫育費。如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病、傷殘等無力繼續撫養,或有虐待子女等行為,另一方還有權主張變更子女歸自己撫養。拒絕按法律文書撫養子女的一方會被法院處以拘留或罰款,情節嚴重的還能構成遺棄罪。所以,離婚后父母仍然必須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
六、“既然離婚,見面禮就應該返還”
有些地方有結婚前男方送給女方見面禮的風俗習慣,離婚后,有些男方當事人就認為送見面禮的目的在于和女方結婚,既然很快又離婚,見面禮就失去實際意義而理應返還給男方。法院在審理時,對女方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如果雙方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男方生活困難,會判決女方酌情返還給男方財產。法院對女方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則按贈與處理。而法律規定贈與一經成立,贈與人不得要求返還,因此離婚案件的見面禮一般都是不會返還的。
七、“假離婚可逃避債務”
有些家庭對外欠了巨額債務,夫妻自作聰明地商量辦理假離婚手續,約定財產和債權歸一方所有,債務由另一方負責償還,以為這樣就可以逃避不還債了,但這在法律上卻行不通。如果債權人將夫妻二人起訴到法院,占有財產的一方以離婚約定為由拒絕還債,另一方同意還債卻無履行能力,法院查明上述事實后,會認定雙方離婚的真正目的是要逃避夫妻共同債務,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Υ法行為,該約定無效,法院有權責令或強制這對離婚夫妻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此,假離婚并不能逃避債務。
八、“騷擾前妻不犯法”
有些男方當事人與妻子離婚后,還經常找借口干擾前妻的正常生活。他們認為對方曾經是自己的妻子,鬧點糾紛不算啥,û有Υ法。實際上,夫妻雙方一旦解除了婚姻關系,雙方就恢復了再婚自由,相互間不再具有忠誠、扶養、同居等義務,財產也重新作了分配。離婚后,男方侵犯其前妻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當然會構成Υ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還會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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