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費是交給法院的費用,按有關規定,訴訟費一般由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
離婚案件50-300元,財產糾紛20萬以上,超出20萬的部分,加收0.5%的費用。
新頒布的并于2007年4月1日生效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
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以及申請破產的案件,執行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后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后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