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女士因自己六旬的丈夫張先生與婆婆家的男保姆保持同性戀愛關系,且獨占自己的補償款,多年未對婚生女兒盡父親義務而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關系。目前,豐臺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劉女士起訴稱,她今年45歲,與張先生于1992年相識,1998年12月5日登記結婚,1999年5月生下一女。兩人從2009年至今分居五年。張先生與其母親家的男性保姆保持同性戀關系,并以家暴威脅劉女士保守秘密,要求劉女士與同性戀保姆分享丈夫,這侮辱了劉女士的人格尊嚴。
劉女士還訴稱,夫妻二人購買房屋時,劉女士出了大多數的錢,但是張先生獨霸著購房合同,且只寫了張先生一個人的名字。2013年初法院判決單位給劉女士的補償款也被張先生獨占。此外,張先生對于雙方的女兒也未盡到父親的責任。
因此,劉女士將張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關系,女兒由自己撫養,張先生一次性支付教育費、保險費、醫療費十二萬元整,每月支付1500元整,現居住的經濟適用房產權歸劉女士與孩子,將單位補償款劉女士的份額二十萬元歸還,承擔劉女士生病后部分生活費和醫藥費三萬元,身體與精神損害賠償兩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