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巴南區萬某認為丈夫沒有兌現婚后買房買車承諾起訴離婚,被法院一審駁回。
法院審理查明,33歲萬某和40歲彭某2011年相識戀愛,2012年登記結婚,去年生下女兒。今年5月,萬某與丈夫因為買房發生爭吵。8月,萬某起訴要求離婚。
“結婚前,彭某承諾婚后買房買車。”萬某稱,但是丈夫沒有兌現,因次屢屢爭吵導致感情破裂。彭某稱,婚前并沒承諾買房買車,婚后與妻子感情一直較好,雖然因為買房問題發生矛盾,但夫妻感情未破裂。
巴南區法院審理認為,夫妻在共同生活中難免發生矛盾,應積極解決矛盾,搞好關系,而不是急于使夫妻關系走向解體,駁回萬某離婚請求。
哪種承諾有效?
重慶晚報新聞律師團成員、重慶合縱律師事務所魯磊律師認為,如果婚前對某事進行書面承諾,該承諾就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結婚后,承諾方應當履行承諾。一旦夫妻之間感情破裂,法院判決離婚后,另一方可據此要求承諾方在經濟條件容許情況下履行承諾。如果是口頭承諾,承諾者在法庭上也承認,則承諾有效。本案中,彭某在法庭上不承認有承諾,則該婚前承諾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