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樅陽籍男子在向法院起訴離婚后,竟發現共同生活十余年的妻子不是自己的合法妻子,自己的婚姻也不一定有效,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2004年,王紅與劉志軍走入婚姻的殿堂,近幾年兩人的感情每況愈下,2014年11月,劉志軍起訴至樅陽縣人民法院要求離婚。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本以為只是一起普通的離婚案件,然而,庭審中,承辦法官發現,結婚證上王紅的照片雖是其本人,但結婚證上的姓名、身份證號均與王紅本人的身份信息不符。原來,當年王紅和劉志軍結婚時,因沒有達到法定婚齡,王紅便瞞著劉志軍,偷偷用了其姐姐的身份證辦理了結婚登記,其姐現已遠嫁他鄉。
那自己的婚姻是否合法?如果王紅不是自己的妻子,還有沒有必要起訴離婚?對此,劉志軍感到非常困惑。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法院撤銷婚姻的法定情形只有一種,即一方受到脅迫而不得已登記結婚的。此案當事人并未受到脅迫,雙方登記結婚完全是自愿的。因此該婚姻既不能宣告無效,也不能撤銷。在這起案件中,雙方系自愿登記結婚,并親自辦理了結婚登記,現均早已達到法定婚齡,且不具有禁止結婚的情形,完全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雙方系登記婚姻實質主體,并各自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其結婚證雖然存在一定瑕疵,但不能因此否定婚姻的效力,應認定為有效婚姻。3月2日,最終經法院調解,雙方調解離婚,和平分手。 (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