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協議書有必要公證嗎?
離婚協議書是夫妻雙方在解除婚姻關系時對財產問題及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的一致意見。根據婚姻法相關法律,離婚協議書在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生效,也就是說,辦理離婚登記領離婚證是離婚協議書生效的前提條件。
所以,如果只是雙方簽署了離婚協議書而未辦理離婚手續的話,并不產生離婚的法律效力,離婚協議書也是無效的;即使對離婚協議書進行公證,離婚協議書也不產生效力。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講,對離婚協議書進行公證其實是沒有必要的。
2、離婚協議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離婚協議公證是公證機關依法證明夫妻雙方為解除婚姻關系而就子女撫養、財產處理等事項簽定協議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離婚協議公證不是證明其婚姻關系的解除,而是證明雙方為解除婚姻關系而就離婚的合意、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簽定協議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離婚協議必須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
離婚協議公證的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薄》;
(2)結婚證、夫妻關系證明;
(3)離婚協議中所涉及到的財產所有權證件和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
(4)離婚協議書及財產處分清單;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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