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是終止的情況,而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于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在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情況,雖然不能產生當事人之前所預期的法律效果,但也并不是不會產生任何法律后果。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要使當事人負返還財產以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同樣而言在合同終止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之間也存在有民事責任。然而如何劃分這些民事責任,來解決雙方之間民事爭議的,一般雙方當事人在原合同中訂立有解決爭議的條款存在,當事人希望用約定的解決爭議的方法來解決雙方之間的爭議。
該類條款的效力是獨立于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有效與否、變更與否、終止與否都不會影響解決爭議條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