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催告權,是指合同的相對人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內明確答復是否承認無權代理合同。催告權的行使一般具有以下幾點的要件:
1、要求被代理人在一定的期限內必須作出答復,本條的第二款有規定的期限為1個月;
2、催告應當以明示的方式而作出。
3、催告的意思必須是要向被代理人作出。根據本條的規定,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后一個月內沒有作表示的,則視為拒絕追認。
所謂催告權,是指合同的相對人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內明確答復是否承認無權代理合同。催告權的行使一般具有以下幾點的要件:
1、要求被代理人在一定的期限內必須作出答復,本條的第二款有規定的期限為1個月;
2、催告應當以明示的方式而作出。
3、催告的意思必須是要向被代理人作出。根據本條的規定,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后一個月內沒有作表示的,則視為拒絕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