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受交通事故而致公民人身損害后,某些治療必須在一段時間后才能進行,那么因此而產生的醫療費用應當如何支付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因此,在遭受人身損害后,下列費用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一是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用,器官功能恢復訓練,在受害人遭受交通事故損害后,在一個短期的治療周期內無法完成,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可以在器官功能恢復訓練進行并完成某個治療后要求致害人支付。
二是適當的整容費用。某些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面容毀損,但在治療周期內整容尚無法完成,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在整容發生后才能要求致害人支付。
三是其他后續治療費用。后續治療費用通常情況下為某些較大的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損害時,在某些醫療周期內這些治療無法完成,因此只有上述治療發生后,受害人可以要求致害人支付。
上述費用,如果能夠通過醫療證明或者鑒定是必須發生的費用,受害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一次性判決致害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