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畢業來上海,找工作時老板說試用期一個月,底薪3500,過了試用期4000+,后來發工資是3000,現在快三個月,試用期也沒過。不想干了,提好辭職,老板耍無賴不明確說明時間,過一周走擔心不發上個月工資。
建議根據勞動合同約定來履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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